首页
>招生就业>就业指导>就业信息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9- 04- 24 16: 24 浏览次数: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除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9省(直辖市)自行负担外,其他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至十八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