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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9- 04- 24 16: 24 浏览次数:

 

浙政办〔200475
 
一、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人事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是改革实践的产物。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或者批准成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才人事工作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实现人才由单位人社会人的转变,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和优化配置;有利于畅通人才能进能出渠道,消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人才的责任感、危机感,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全省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创新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转变职能,加快建立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市场主体的要求,以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契机,加快公共人才人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可靠、高效便捷、服务周全、管理科学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省外、境外、国外设立的各类办事机构、经济组织的中方人员,以及其他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代理服务。要努力创造条件,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健全人事代理功能,为委托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人事档案管理,流动人员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毕业生转正定级,户籍挂靠,代交社会保险,人事管理咨询,人才规划,人才评价,人才推荐、招聘、引进,以及其它相关人才人事业务,不断提高人事代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突出重点,为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服务
要根据国有企事业单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要,通过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全员人事代理,也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先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逐步创造条件,向全员人事代理过渡。要妥善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排忧解难。通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排除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障碍,帮助国有企事业单位减轻人事管理事务负担,降低人事行政管理成本,实现人事行政管理由当前以事为中心向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转变,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四、相互配合,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基层单位、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同时,认真负责地为他们做好人事和组织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户籍挂靠等人事代理工作,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介绍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等手续。
五、加强领导,促进人事代理制度全面推行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人事代理制度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法开展人事代理各项服务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促进人事代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人事代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科协、文化、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为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提供社会化服务保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目的、要求和意义,营造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