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9-
0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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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党政、教学工作关系,保证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更好地服务于本职工作。现就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兼任教学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全职服务于本岗位工作,保证学校党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上调入党政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不影响党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任部分教学工作;一般党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兼任教学工作,近期确因教学急需,经批准后可兼任部分教学工作。
三、党政管理人员兼任教学工作,每学期平均每周不超过2学时。学校在新岗位津贴方案出台前,按同级教学人员标准发放课时津贴。
四、党政管理人员兼任教学工作需事先由兼任教学工作的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管理人员所在处室同意,并经教务处初审,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五、本规定自本学期起实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