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职工加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
0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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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延时工作,保证教职工的正常休息时间,增加学校经费支出的效益。现就加强教职工加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满工作量运行的要求,教职工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原则上工作时间不延长,节假日不安排加班。
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如属双休日、节日加班,则安排调休补偿教职工的休息时间。寒暑假期间加班,则专指需在假期完成学校特定的专项工作任务,如教务部门招生、总务部门整修校舍等。假期短时到校处理本部门一些日常工作或外出开会等不计加班时间。
三、教职工双休日、节日加班,经教职工所在部门证明后到人事处开具调休单,凭调休单由所在部门安排调休,调休单一年内有效。
四、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加班,事前需申报。其中党政管理人员,经部门同意后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教学业务人员,经部门同意后先报教务处审批,再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