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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9- 04- 24 16: 41 浏览次数:

    为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工的业务能力,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对学校教职工培训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培训原则
    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既是教职工的权力、又是教职工的义务。教职工不断的培训提高不但体现学院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教职工自身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必需。教职工培训应坚持在职为主,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不管何种形式的培训,都必须贯彻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训的重点是代表学校未来的青年教职工,尤要重视优秀青年教职工的选拔和培养,通过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学校建设发展的骨干力量和业务带头人。
    二、培训形式
    1、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毕业分配或调入的教师岗位人员,进校一年内,必须完成《高等教育学》、《大学心理学》、《教师伦理学》、《高等教育法规基础》等教育理论课的培训学习。
    2、学历教育: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报考专业对口的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及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
    3、晋职晋级前所需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能力培训考试;技术工人晋级培训考试;教师研究生课程班进修学习等。
    4、“双师型”教师所需的有关资格培训考试,如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培训考试等。
    5、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体现本专业领域最新成果的各种进修班、研讨班等。
    6、其它有关业务培训。
    三、报名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敬业精神,业务能力较强,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2、报考学历教育,在校工作需满二年。其中报考研究生课程班及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上。
    3、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报名条件及培训承办单位限定的报考范围。
    4、报考需重新分配工作的脱产研究生,入学前须履行原与学院签订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报考各层次学历教育者,毕业后须履行为学院服务的最低年限,其中专科毕业为3年,本科毕业为5年,研究生毕业(含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在职申请获得硕士学位)为7年。
    四、经费开支
    1、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计算机能力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双师型”教师所需的有关资格考试,所需培训费由学校支付;技术工人等级考试、所需培训费学校负担三分之二;各类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学费学院负担三分之二;各种进修班、研计班,经费原则上自筹解决,如属学校急需的短缺专业人员的培训、自筹经费确有困难的,学校酌情负担;晋升外语考试,费用自理。
    2、所有培训学习、教材(资料)费,考务费自理。
    3、学校负担费用只限于一次培训考试,学历教育只限于负担提高一个学历层次。
    4、学校负担经费、如属学历教育,则凭学期结束的合格成绩报销,其它培训则需凭结业证书或合格证书报销。学校不办理培训费用暂借或暂付手续。
    5、培训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所有培训费用自理,如学校已支付的,则需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五、申报程序
    1、凡符合培训条件者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培训审批表》,并附上培训学习承办单位的有关通知等。
    2、申请人所在教研室、系部、处室同意。
    3、系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报教务处初审同意;党政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4、人事处核准后出具证明报名。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