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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 06- 08 10: 59 浏览次数:

 

浙医高专〔201052

 

各处(室)、系(部)、中心:

现将《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我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国际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审范围

凡本校职工在学校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具备相应的申报条件,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目前,我校所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及评审范围为:

(一)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含思政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

(二)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系列:从事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系列:从事实验实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从事基建、网络、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会计专业人员职务系列:从事财务计划、核算、出纳、审计等财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系列:从事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检索、查询、保管、借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档案专业人员职务系列:从事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卫生技术人员职务系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与岗位工作的专业相一致,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现任职务的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岗位工作。

(四)学历要求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1971年以前毕业,合格学历为本科;1971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含大普毕业生),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学历视为合格;40周岁以下人员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其他系列人员学历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五)任职年资要求

任职时间应达到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的年资要求,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各级任职年资要求如下:

1、初级:

(1)硕士研究生毕业,本岗位工作满6个月,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科毕业,本岗位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毕业,参加工作三年,本岗位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级:

(1)博士研究生毕业,本岗位工作满3个月,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其中本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毕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其中本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实验系列大专毕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满4年,其中本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系列和卫生技术专业系列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副高级:

(1)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其中本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实验系列大专毕业,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正高级:

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招生毕业(含助教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结业)的高校教师,和1998年起走上高校管理岗位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初定和晋升教师、教学管理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合格成绩。

(七)外语、计算机能力等方面达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

三、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能力要求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注重教师从事教学和进行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所取得的工作实绩,注重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水平和业绩,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共同要求

1、落实教育部提出的“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把为学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未按规定要求承担学生教学任务者不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2、根据《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近五年内至少有一次B以上;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E者,次年不能申报,任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为E的年限,不计入任职年限。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必须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等经历,年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高校教师要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注重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任现职期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

5、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二)不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能力要求

1、助教:具备本专业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具有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

2、讲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任现职期间除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还需完成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精品课程建设等,主持1项校级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1项厅局级及以上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获得1项厅局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2)以第一作者(包括通讯作者,下同)发表学术、教学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有正式刊号。

3、副教授:应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任职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精品课程建设等,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项目获得厅局级及以上奖励1项。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教学论文必须1篇,一级期刊必须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4、教授:应具备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在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上有独到的方法。任职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精品课程建设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及以上项目2项,或主持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1项。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教学论文必须1篇,一级期刊必须3篇或SCI收录论文2篇。

四、破格基本要求

为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一般不能越级申报和学历、年资双破格申报;任职年限破格一般不超过一年。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其他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五、评审组织

学校组建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

六、其他规定

(一)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相应处理:

1、申报当年的前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本年度不能评审;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计入任职年限;

2、对于伪造学历、学位以及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或转评专业技术资格;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第一年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人员,次年申报必须有论文、项目等新成果;对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三)厅局级及以下纵向项目必须在任职期内立项且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四)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系列、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系列及体育、英语专业教师业务能力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其他系列人员按照浙江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执行。

(六)附则

1、本办法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刊物上的论文,不含综述类文章;著作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除EI、ISTP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外)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

2、本办法所述项目均含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以及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推广(改造)项目等,均指在任期内立项的项目(实训基地、特色专业等等同于同级别的项目),主要成员是指以排名前5的身份参加国家级项目,以排名前3的身份参加省部级项目,以排名前2的身份参加厅局级项目。

3、本办法中所述奖励包括教学、科研、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取得的各类成果奖励。

4、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和省级重点建设教材可对应为国内一级刊物论文,其他正式出版的教材,可对应为二级刊物论文。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  办法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作者: 俞晓峰
信息来源: 校办(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