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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 04- 17 10: 5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

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6]206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浙江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

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 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

(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

(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项及以上条件(均须在近5年内完成):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厅局级、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项及以上;

(二)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论著2篇及以上;

(三)作为编委正式出版过医学专著、论著1部及以上;

(四)参与全国统编高等医学院教材1部及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或保健食品文号等1项及以上。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申报者填写《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报送所在单位初审。

第十条 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并作出单位承诺,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初选工作,择优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并负责组织国内、省内知名专家进行遴选。

第十三条 遴选后名单经厅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任选由省卫生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设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对入选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资助8万元(5年为40万元),所在单位按11比例经费配套。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但不包括科研仪器等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独设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发)。因培养对象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培养的,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采用“32”培养模式,培养对象每年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3年后经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期中考核,绩效突出者,可转入后2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显著者则取消下一阶段的资助。

第十八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期中考核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1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1部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满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2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2项、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2篇、作为第一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国家发明专利等1项,以及担任省级学会及以上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二十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要积极为他们在科研工作、深造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营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符合有关条件地,在选拔省特级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地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等方面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没有突出业绩和成果者,及时予以调整,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研究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随时给以淘汰,并由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以拨款项。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提交的在培养期内发表的相关论文、论著及取得的成果等,须注明培养对象的申报单位及受“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Program for the Cultivation of High-level Innovative Health talents)字样。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达到培养目标的颁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卫生人才 培养 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8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