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创业>业绩展示

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 10- 06 13: 22 浏览次数: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省、国家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对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竞赛类型与级别

第四条 竞赛类别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两大类。

第五条 竞赛级别分为系部级竞赛、校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等。

(一)系部级竞赛是指由学校各系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

二)校级竞赛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

省级竞赛是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主办的面向全省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的各类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竞赛实行学校和系部二级管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系部负责系部级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和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的组织与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活动。

(二)有计划的组织、确定校级学生竞赛项目。

(三)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九条 系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系部级竞赛项目,并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二)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三)具体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或细则。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 系部级竞赛由系部根据本部门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组织竞赛,竞赛方案及竞赛结果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承办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竞赛项目。

 

第四章 竞赛经费、培训与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经费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对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经费支持额度分别为:校级竞赛0.5~1万、省级竞赛3~5万、国家级竞赛6~10万。系部级竞赛,经费自行解决,学校一般不予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活动的经费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参赛期间的差旅费;

(二)参赛学生集训、竞赛期间的补贴;

(三)参赛所需材料购置费;

(四)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

(五)外聘专家和指导教师集训、竞赛期间的劳务补助费;

第十五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学生赛前集训每人20/天、比赛期间每人50/天,但原则上累计计酬人数不超过正式参赛队伍人数的2倍,累计计酬天数不超过20天。

第十六条 指导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外聘专家和指导教师在集训、竞赛期间的劳务补助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指导教师发放补助后不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参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励参照学校《学生科技教学文华活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浙医高专【20101号)、《教学工作奖惩条例(试行)》(浙医高专【200910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 由国家教育部高教司和省教育厅认定的各类竞赛,学校将认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组队参赛。由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和学会(协会)组织的各类竞赛,学校将根据竞赛的性质、层次和规模等酌情认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拟参加的竞赛项目填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科技能竞赛项目立项申请表》、《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科技能竞赛实施方案》,于竞赛举行前三个月提交教务处,参赛队伍的选派、经费预算等内容需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立项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系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部门系部级竞赛管理办法或参加校级以上竞赛活动管理细则,并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12月6日制订